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入学报道者,应事先向学校学工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道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之退役后两年。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条 新生报到三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者,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开学后两周内未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学分和等第,计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取得成绩,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通过课程的成绩,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学校实行弹性学制,三年专科生的标准学制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六年(服兵役除外)。五年一贯制学生的标准学制为五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八年(服兵役除外)。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应征入伍的还须附上“入伍通知书”,并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系、学工处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最后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休学时间以一学年计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予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者,休学期满,应当持身体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诊断,合格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办理复学手续:须持休学证明、复学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生所在系(部)主管领导同意,报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并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生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留级:
1、经补考后,一学期有四门课程(或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或连续两学期有五门课程(或四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
2、本人主动提出留级申请的。
第六节 退学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1、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无故旷课累计达60课时以上或者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六门(或五门考试课程)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7、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退学学生,应当在一周内由家长到校协助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各门课程及实践环节,经考核全部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各门课程及实践环节,经考核全部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学生,毕业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
1、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一门(含)以上不及格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到期者。
第三十四条 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的学生,由教务处学籍考试管理科按专业、班级编制名册,经复核,电子注册,报省教育厅及国家教育部上网。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发给。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个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达一年者,学校可为其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毁坏后,可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本人在遗失地登报声明作废后,经学校审查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一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述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述人。需要改变远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五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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