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明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高职高专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报学籍管理部门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招生部门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需要恢复入学的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家长意见,经学校复查审核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申请学费缓缴、减免、贷款的学生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注册;若缓、减、免、贷款的数额少于应缴费用时,在学生补齐差额后给予注册。学工处应在开学两周后将未注册学生情况通报其家长,并在开学一个月内将不符合注册条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开学两周内不报到注册又未办理任何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暂缓注册:
(1)因请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2)办理体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者;
(3)未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者。
没有及时办理注册的学生不可以参加正常教学活动。
教务处依据学工处提供学生信息,向教育部学籍信息平台提交信息进行在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请病假者必须持医院病历和医生诊断证明。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者,均以旷课论。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经考核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选修课不及格,可不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成绩计算比例按照考核要求计算(平时成绩的50%+期中成绩的20%+期末成绩的30%或平时成绩的60%++期末成绩的40%构成)。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载到成绩表。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成绩换算标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不包含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对在两个学期及以上学完的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录入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根据个人能力,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参加第二专业学习获得学分达到该专业核心课程学分比例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将颁发第二专业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表。
第十三条缺课(包括旷课、病、事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且不允许补考,必须重修。必做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四分之一以上(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或实验、实习、课程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未达到要求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任课师需在考试前一周将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须在考试前由本人(或指定委托人)持相关证明(因病须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及书面缓考申请,经辅导员、系(部)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有效。办理缓考的课程一般随下学期补考同时进行缓考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缓考不及格者,直接参加重修凡擅自缺考或缓考缺考者,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课程总评成绩以百分制计算的小于60大于等于45分(以五级制计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45分以下的该门课程直接参加重修。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课程补考(重修)通过后均按60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补考注明“*”字样,重修注明“**”,积欠补考注明“****”字样.补考及格的课程给予相应的成绩,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重修不及格不予补考,待毕业前夕统一参加积欠考试。
第十六条凡考试作弊或旷考(包含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课程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该课程不准参加补考直接参加重修。作弊学生由学校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取得的成绩,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通过课程的成绩,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免修与免考
第十九条对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有关课程内容,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由相关系(部)审核后,随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组织审核通过,方可获准免修。免修课程在学生成绩单上注明“免修”字样,同时认可相应学分。免修课程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实践类课程不得免修。凡需要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体育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但因体残或疾病(附医院证明)不能参加体育活动者可申请相关项目免考。免考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报交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免考。
第二十一条学生提前在校外通过自学考试、网络在线课程教学考试等形式学习了有关课程,其内容等于或高于相同或相近课程教学要求,学时和学分等于或高于该门课程学时和学分的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经本人提出免修、免考申请,学校审核认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免考,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经学校审核,相关课程可以免修、免考。
第二十二条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对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的,可根据协议,并以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可免修、免考该门课程并取得相应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学习基础好、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由本人书面提出免修部分课程的申请,经辅导员及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所在系(部)和课程所在系(部)共同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一学期可允许免修1-2门课程而直接参加期末考试。但必须参加课程的实验,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实践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五章 学业预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遵守课堂教学纪律,任课教师多次教管无效的;经过补考后,有1-2门课程不及格的;不遵守学生管理规定受到记过以下处分者,均应进行一般预警。
第二十五条一学期有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的;经过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5门的均应进行留级预警。
第二十六条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无故旷课累计达60课时以上或者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经过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6门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均应进行退学预警。
第二十七条对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实习开始前学校进行其毕业实习资格审查。凡受到留级预警、退学预警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必须重修学习相关课程,经毕业前积欠考试不合格门数达6门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拟通过转学调整艺术、体育类特殊专业与普通专业等不同类别专业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学应按程序办理。外校生欲转入本院学习,经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签署同意接受的意见。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本院学生欲转到外校学习,应先向教务处提交盖有对方学校公章、签署同意转入意见的转学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签署同意转出的意见。须转户口的按有关文件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因在校生人数过少无法开班组织教学,学校允许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其它原因确需转专业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转专业时,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附相关证据,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系同意并征求转入系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最后由分管院长批准。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一)在原专业学习课程经考核(含补考)合格者,可按升级转入新专业
(二)在原专业学习课程经考核(含补考)及格门数达留级标准者,按降级转入新专业;
(三)在原专业学习课程经考核(含补考)不及格门数未达级标准者,可按升级转入新专业,但在原专业不及格课程必须纳))新专业统一计算。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前一年的: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申请时间为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学校实行弹性制,三年专科生的标准学制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年(服兵役除外)。五年一贯制学生的标准学制为五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八年(服兵役除外)。
第三十七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预计时间达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在一学期内请假(包括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多之一及其以上的;
3、因学习困难,自费出国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日请者;
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5、在校期间申请社会创业、就业实践的;
6、因某种原因无法坚持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休学期限和休学次数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休学时间与在校就读时间之和,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凭政府征兵办公室介绍信先行办理休学,在取得《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的一月内,必须向教务处补交《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并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系、学工处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最后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九条休学时间以一学年计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四十二条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四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
(二)学生办理复学手续:须持复学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体检合格表,经学生所在系(部)、学工处、教务处、院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四条休学期满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超过一个月内及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升级与留级
第四十五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留级:
1、学生收到留级预警,经补考后,达到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本人主动提出留级申请的;
第四十七条学生被确定留级,由学籍管理部门填发《学生留级通知单》,交学工处和所在系(部)各一份。凡留级学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应到指定班级报到、上课,并办理有关手续和免修事宜。逾期不办者按旷课论处。
第四十八条留级学生自留级时起一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后,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成绩,予以承认。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跟原班级试读,试读需要学校与学生家长和学生三方签订承诺书。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相关待遇。试读期间若有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第九章 退学与退学试读
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1、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以上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3、在开学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注册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无故旷课累计达60课时以上或者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六门(或以上)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8、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系(部)提出意见并填写退学处理审批表,教务处会同学工处审核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最后报院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工处负责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递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公共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明达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十四条退学学生,应当在一周内由家长到校协助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属于 1、2、3、5、6等情况的,允许退学试读。退学试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应该给予退学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酌情给予跟班半年至一年的退学试读期。退学试读只有一次,试读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试读期间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则立即取消试读资格,并取消学籍。
(二)退学试读学生须填写退学试读申请表,经家长担保,由辅导员、学生所在系(部)签字同意,学校领导批准,方可有退学试读资格。
(三)退学试读期满,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或铺导员)、学生所在系(部)同意,学校领导批准,方可取消试读期,转为正式学籍。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六条具有正式学籍学生,德、体合格,在规定的学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经考核全部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业年限内,提前修完专业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考核全部及格,经学校毕业资格审查通过准予提前毕业。
第五十八条有正式学籍学生,毕业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
1、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一门(含)以上不及格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到期者。
第五十九条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的学生,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按专业、班级编制名册,经复核,电子注册,报省教育厅及国家教育部上网。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发给。
第六十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规定最长学业年限内,由学生向教务处学籍管理科递交补考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具备以下条件可换发毕业证书:
1、因课程(含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者,由学籍考试管理科统一安排进行补做、补作、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2、因受留校察看,毕业时未到期而结业者,一年后由所在工作单位(未就业者由所在街道或村居会)证明确已改正,表现较好,经本人申请,学校研究撤销原处分,可换发毕业证书。
3、换发毕业证书原则上每年六月办理一次。毕业日期为换证日期。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结业证书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一)在校学习时间和结业后补考时间合计三年制超过六年或五年制超过八年时限者(服兵役时间除外);
(二)因受留校察看未到期,结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会上表现不好,经学校研究不同意撤销原处分者。
第六十三条学满一个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达一年者,学校可为其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四条学历证书遗失或毁坏后,可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在遗失地登报声明作废后,经学校审查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六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毕业证书;已发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情况严重者将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文件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七条本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明达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明达职业技术学院 苏ICP备 10048023号-1 公网安备 3209240200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