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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1-16 18: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处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一年);(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二)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七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学生受到下列治安处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违纪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的信息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散布黄色、暴力信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者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有上述行为及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行为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照价赔偿。

  第十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侮辱妇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擅自在学校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有价证券)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价值在200元之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500元之内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盗窃、诈骗,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邀约院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七)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同学之间因嬉戏、打闹等原因,致使对方伤害者,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赌博、吸毒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二)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四条在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旷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 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到60学时以上或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

  课堂教学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期间无故缺席,每日按6学时计;旷操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或早退一次按旷课 0.5学时计,晚自习一次按旷课2学时计。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纪行为按照《明达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例处理。

  第十八条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视情况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学生违纪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未撤销前取消一切评优评奖。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部门负责,学工处、学生所在系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系参与,其它方面的,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系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违纪学生所在系,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事件性质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并报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备案。若涉及二个以上系部的学生违纪处分,学生工作处在征求系部意见后可直接作出处理;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决定。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并分别报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并分别报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备案。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生考试作弊

  第二十六条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有关单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系部应做好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单位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明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九条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辅导员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系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三十条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班委会汇报思想认识。

  第三十一条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自发文之日计算。察看期满,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单位证明材料。班委会、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决定,可以解除察看。若在察看期间,无明显进步,需延长察看期半年至一年。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察看,但考察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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